从学法律以来,就被反复灌输,民法不惩罚,民法只补偿原告的损失。
惩罚性损害赔偿会让原告得到意外之财(windfall)。会使原告通过打官司致富。
这好像很有道理,差一点说服了我。
但学法律时间越久,就发现根本不是这样一回事。
我从来没有见过原告被过分损害赔偿(over-compensated),更多的是被过低赔偿的(under-compensated)。
消保法等使了个大劲,三倍或者十倍损害赔偿,简直是在鼓励犯罪。
记得有一个卖过期火腿肠的被判十倍赔偿,很多人说正义得到伸张。
一箱火腿就算五百块,十倍也就五千块。你们家的正义就值5000块!
我感觉商家简直要忍不住笑出声来。
被损害者,很少打官司,施害者的逃脱概率、原告的焦虑、痛苦、误工、律师费和相关成本,很少被作为真实的成本计算在内。
今天看到志玲姐姐肖像权胜诉获赔40000元的消息。
想起Guido Calabresi and A.Douglas Melamed的雄文Property Rules,Liability Rules,and Inalienability: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,至今似乎也没有几个人关注。
文中有一处讲,过分低的损害赔偿,相当于把侵权行为合法化,把盗窃行为合法化,法院用其判决强制权利人授权侵权人。侵权人取得合法侵害别人的权利!
我很年轻(有资格参评青年法学家),但观念是老古董,几乎不看娱乐节目,志玲姐姐不熟悉。我记得的娱乐明星仍然停留在刘晓庆时代。我看的法学文献很多也是几十年前的文献。
很多道理,几十、几百,上千年都已经被人讲清楚了。还是有一些人不清楚。
送孩子上学,不说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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